《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重大违法的行为主体为供应商,不包括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供应商本身一同纳入到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制主体范围内,但是最终正式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重大违法记录”仅针对供应商本身。因此,如果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被刑事处罚,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也没有其他的重大违法记录,则该公司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条件。